原副市长被开除党籍,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为何没“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5月4日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光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光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光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光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光清出生于1957年5月,被查时已经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是按照该法规定的一种规范表述。
这里的调整包含降低或取消两种情况。
实践中,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
第二,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
第三,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
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担纪法责任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务处分的延伸,综合考量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的需要,最稳妥的处理方式以第三种方式为宜,可灵活采取制发通知书、发函等形式,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依规予以调整。
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间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被行政拘留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二是被判处刑罚后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因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三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待遇处理。应给予退休公务员开除处分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即调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张光清目前处于被查与被判之间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他还有一定的生活费。等法院判决之后,根据其被判情况,再决定其退休费待遇的取消或停发。
如今,一些对退休官员被查的通报称“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一般情况并无不妥,但其严谨程度不如“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这些待遇包括哪些呢?主要分为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方面。
生活待遇主要是退休金和补贴两部分,和个人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挂钩,到了一定级别,还会有一些其他待遇。以公务员为例,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除退休金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国家为退休人员专门设置的,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寒暑补贴、车旅费、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
此外就是政治待遇。包括组织离退休老同志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介绍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党建活动;不同级别的离退休老同志可以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配秘书、留用办公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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